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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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23:3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李木匠 于 2021-12-24 23:41 编辑

各大地区有关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各有差异,具体如下(实际标准请以当地政府颁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华北地区
1. 河北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2.山西(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内蒙古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北京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可以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5.天津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西北地区
1. 陕西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2. 甘肃没有具体的面积说明。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荒坡等非耕地。原住房在良田内的农户,自愿搬迁到山坡、荒地上居住的,可适当放宽住房面积,所退耕地可由该户承包使用。
3. 青海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4.宁夏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农、林、牧、渔场职工住宅用地,按照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标准执行。
4. 新疆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倍。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内,具体规定各乡、村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
西南地区
1. 四川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2. 贵州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3. 云南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不能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4. 重庆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5. 西藏(一)占用耕地(1)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2)人均耕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3)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二)占用其他农用地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三)占用荒地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东北地区
1. 辽宁确无旧宅基地可以利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在籍农村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一)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四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下、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三)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应当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应当低于二百七十平方米。在籍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应当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2. 吉林(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业区农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两百七十平方米;(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口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3.黑龙江(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二)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华东地区
1. 江苏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2. 浙江农村私人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大户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大、中、小户的划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3. 安徽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4. 福建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5. 山东(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6. 上海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华南地区
1. 广东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2. 海南平原地区,6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人多地少地区和城镇郊区,50平方米以下。
3. 广西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华中地区
1. 江西(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
2. 河南(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3. .湖北居民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大中城市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城镇内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限额内确定。
4.湖南农村居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和庭院晒坪),山地、丘陵不超过230平方米,湖区、平原不超过200平方米,城市和县城近郊不超过160平方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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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2. 贵州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3. 云南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不能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4. 重庆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5. 西藏(一)占用耕地(1)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2)人均耕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3)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二)占用其他农用地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三)占用荒地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东北地区
1. 辽宁确无旧宅基地可以利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在籍农村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一)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四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下、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三)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应当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应当低于二百七十平方米。在籍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应当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2. 吉林(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业区农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两百七十平方米;(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口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3.黑龙江(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二)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华东地区
1. 江苏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2. 浙江农村私人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大户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大、中、小户的划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3. 安徽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4. 福建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5. 山东(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6. 上海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华南地区
1. 广东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2. 海南平原地区,6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人多地少地区和城镇郊区,50平方米以下。
3. 广西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华中地区
1. 江西(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
2. 河南(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3. .湖北居民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大中城市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城镇内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限额内确定。
4.湖南农村居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和庭院晒坪),山地、丘陵不超过230平方米,湖区、平原不超过200平方米,城市和县城近郊不超过160平方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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