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1)农户书面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级组织审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乡镇政府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 (5)乡镇组织实地联审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6)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县级部门备案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8)开工前实施丈量批复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9)完工后实施验收 农户建设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0)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