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农村自建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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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8 22:34: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农村自建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前言】
为规范农村自建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编制《农村自建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专用于农村包工不包料的自建房建筑面积计算;对于农村包工包料的自建房项目可参照计算。
本计算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计算规定与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同之处:一是简化墙内(外墙外边线)建筑面积的计算;二是滴水面积按五折计入建筑面积;三是以阁楼檐口高作为阁楼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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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2-18 22:35:17 | 只看该作者
《农村自建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原创)
【目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农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原则,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农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原则外,尚应参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飘窗)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体结构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 变形缝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 过街楼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 建筑物通道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 勒脚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0.31 农村自建房(包工)建筑面积
包括建筑物面积和外墙与滴水之间的面积。
2.0.32 滴水
位于檐口,屋面板瓦瓦垄最下端的排水和装饰瓦件;泛指屋面檐口或天沟外边线。
2.0.33 滴水面积
外墙与滴水之间应计算1/2面积。
2.0.33 阁楼檐口高
阁楼最低处墙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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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8 22:35:49 | 只看该作者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阁楼檐口高在2.1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阁楼檐口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阁楼檐口高在1.20m以下不应计算面积。
3.0.4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挑空部分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2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3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4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5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7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0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亭子,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3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自建房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露台、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3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4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5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6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4 计算滴水面积的规定
4.0.1 建筑物的滴水面积应以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与滴水水平面积按五折计入,俗称“算前不算后,算左不算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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