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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审查建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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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6: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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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7: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建议及理由


刘老师


(中国建材科学研究总院)


针对《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第4章中增加刚性防水技术”独立作为防水技术的内容。


理由如下:


刚性防水技术具有悠久的历史,其有效性和可靠性已经历古今中外众多工程检验。


从两千多年前的古罗马输水道、万神庙,到之前竣工的港珠澳海底沉管隧道,都是刚性防水工程。在我国,刚性防水技术从地下工程到屋面工程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北京昆泰大厦,施工时称为“北京精品大厦”,东西长204m,南北宽53m,地下3层面积约3.5万m2,槽底标高-17.10m,地下水位-12.00m,最下层的地下室常年处于地下水位之下,地下工程采用刚性防水技术,竣工于1994年,使用至今不渗不漏。


30多年来,全国仅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刚性防水技术的地下工程不胜枚举(全国各地部分工程见附表),故发布于2009年的JGJ/T178-2009《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4.0.6条规定“当地下结构或水工结构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作结构自防水时,在施工保证措施完善的前提下,迎水面可不做柔性防水”。微膨胀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推广应用了100多万平米,至于采用其他刚性防水技术的工程更是遍布全国各类防水工程。


二、报批稿中第3章全部、第4章各节的防水做法、第5章的施工细节等均不具备强制性内容要素,建议删除。


理由如下:


1、不利于国民经济和行业发展。


本防水通用规范作为全文强制标准,应该鼓励市场竞争,促进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如果按照目前的报批稿内容,规定防水工程必须采用柔性的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将直接限制刚性防水技术参与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之规定。我国涉及刚性防水技术领域的企业上百家,从业人员数万,本标准的实施结果,会直接封杀刚性防水技术,从而导致大量人员失业,企业上访,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诱因,与国家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不符。


2、不利于防水行业技术进步。


本防水通用规范应充分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形成刚性防水、柔性防水行业百花齐放,齐头并进的局面,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本规范第2章提出了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对于提高建筑和市政工程的使用功能、建筑寿命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就工程防水寿命而言,刚性防水可以承担与建筑物等寿的任务,而柔性防水则不能独立使用。因此,本防水通用规范作为全文强制标准,应体现“刚柔并济,刚性为主”的防水行业技术引导方向。本规范第3章、第4章、第5章中相关规定则充分体现了柔性防水为主导的思想,这样的规定客观上限制了刚性防水的使用,阻碍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形成柔性防水一支独大的局面,不利于行业的技术发展;同时第3章、第4章、第5章中的相关规定也与本规范第2章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的规定相矛盾。


3、不利于防水行业的标准化建设。


本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中第3章全部、第4章各节的防水做法、第5章的施工细节等相关内容都有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强制内容将成为相关标准后续修订的障碍,导致标准之间相互不协调。政策理由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上述意见望标准编制组专家慎重考虑,亦期盼标准主管部门及领导明察酌定。


附表 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刚性防水技术的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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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7: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李木匠 于 2022-11-4 17:35 编辑

解读《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强条九点要注意!_屋面_亮点_工作  https://www.sohu.com/a/601859129_12102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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