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城乡规划的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城乡规划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城乡规划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主持并完成地级市以上或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城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以上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县级以上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4项以上。 3、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二)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3、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3、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重点工程。 3、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级优质工程奖4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六)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撰写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建筑、城市规划)师资格者,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